(2016)苏0581民初5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召阳与常熟市山水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召阳,常熟市山水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5221号原告:王召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文,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山水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深圳路79号10幢103室。法定代表人:石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建平,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丰,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召阳与被告常熟市山水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2016年4月8日,被告常熟市山水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2016年4月21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1302民初第209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移送本院管辖。2016年5月13日,本院以原告王召阳诉被告常熟市山水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受理。2016年9月22日,原告王召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召阳撤诉。案件受理费120905元减半收取60452.5元,由原告王召阳负担。审 判 长 金健峰审 判 员 赵丹丹人民陪审员 赵 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波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