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民初3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冯敏与林松勇、陈清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敏,林松勇,陈清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22民初3353号原告:冯敏,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林松勇,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陈清海,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冯敏与被告林松勇、��清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松勇、陈清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冯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林松勇、陈清海偿还其剩余货款12万元及自2016年4月2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庭审中,冯敏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林松勇偿还剩余的货款12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2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货款之日止。2.陈清海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的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2日,林松勇在陈清海担保下,向其购买大红酸枝二套家俱,总额38万元,当日支付10万元,2015年8月前付清余款28万元。若未付清,其有权将上述二套大红酸枝家俱收回,且订金10万元归其所有。经其催讨,2015年���林松勇、陈清海偿还16万元,尚欠货款12万元。林松勇未作答辩。陈清海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2日,林松勇向冯敏购买大红酸枝家俱二套,总价款38万元。当日,林松勇支付10万元货款,林松勇与冯敏约定2015年8月底前付清余款28万元。若林松勇未付清货款,则冯敏有权将家俱收回,订金10万元归冯敏所有。陈清海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双方订立《买卖合同》一份,并签字捺印。2015年,林松勇陆续偿还货款16万元。此后,林松勇、陈清海未再按约定的期限偿还货款,冯敏于2016年4月22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冯敏的陈述及冯敏提供的买卖合同等予以证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林松勇、陈清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故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冯敏与林松勇间因买卖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林松勇应承担偿还给冯敏尚余货款12万的民事责任。冯敏请求林松勇应自其主张权利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有理,本院予以支持。陈清海为讼争货款提供保证,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冯敏最迟应在2016年3月之前向陈清海主张保证责任,冯敏在2016年4月22日方提起诉讼,已超过保证期间,故冯敏请求陈海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林松勇、陈清海经本院���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林松勇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冯敏货款1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2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冯敏对陈清海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720元,由林松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慧连人民陪审员 徐冬妮人民陪审员 林 凡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