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民初字第4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孟祥飞与袁森、赵学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飞,袁森,赵学奎,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民初字第4061号原告孟祥飞,男,汉族,1998年11月6日生,住山东省昌乐县。委托代理人孙冠生,寿光文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森,男,汉族,住寿光市。被告赵学奎,男,汉族,住寿光市。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驻所地寿光市怡景花园。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飞诉被告袁森、赵学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海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