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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执35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肖行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肖行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1执35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民建路。法定代表人:吴成法,董事长。被执行人肖行德,男,195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玉港商初字784号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16日前履行执行款人民币387377.72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案件申请执行费5711元及案件受理费453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肖行德与案外人肖行忠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玉环县干江镇干江村下岸宫街的4.5间房屋【房屋产权证号:玉房权证玉环字第××号】及其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玉集用(2004)字第07130号】。二、查封被执行人肖行德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干江镇繁江路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玉房权证玉环字第××号】及其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玉国用(2000)字第02724号】。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董灵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曾皇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