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12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安天有申请执行杨玉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天有,杨玉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12执34号申请执行人安天有,男,汉族,大同市新荣区上深涧乡上深涧村人,现住。被执行人杨玉臣,男,汉族,大同市新荣区上深涧乡政府职工,现住大同市城区。安天有申请执行杨玉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天有于2016年7月11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执行。2016年9月1日本院依法冻结杨玉臣存款3000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安天有申请执行的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世梁审判员 武振东审判员 康 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