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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12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安天有申请执行杨玉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天有,杨玉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12执34号申请执行人安天有,男,汉族,大同市新荣区上深涧乡上深涧村人,现住。被执行人杨玉臣,男,汉族,大同市新荣区上深涧乡政府职工,现住大同市城区。安天有申请执行杨玉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天有于2016年7月11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执行。2016年9月1日本院依法冻结杨玉臣存款3000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安天有申请执行的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世梁审判员  武振东审判员  康 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