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04民初9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邓景怀、广州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2016民初962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邓景怀,林春柳,广州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9623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革文,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春雨,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景怀,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林春柳,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被告:广州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葛彬。委托代理人:唐金华,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景怀、林春柳、广州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欧阳福生人民陪审员 罗 建 芳人民陪审员 徐 燕 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敏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