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29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刘双楼与陶海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双楼,陶海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29执441号申请执行人刘双楼,男,195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被执行人陶海辰,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住赞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9民初91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陶海辰位于校坡山军辉家属楼12楼301单元202单元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三、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晓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昭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