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执3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章宏康与孙瑞、宫宝江等四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宏康,孙瑞,宫宝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3658号申请执行人章宏康。被执行人孙瑞、宫宝江等四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宏康与被执行人孙瑞、宫宝江等四人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还款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82执3658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胡志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国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