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刑执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耿宪法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刑执字第1671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耿宪法因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吉0702刑初38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耿宪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10月6日始至2018年4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缴纳)。二、涉案赃款、赃物予以追缴,返还给失主;涉案毒品、吸毒工具予以没收。该案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9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波正在服刑期间,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刑初380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刘忠杰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世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