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3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玉江与被执行人周长虎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江,周长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3执271号申请执行人周玉江,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长虎,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周玉江与被执行人周长虎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经本院(2014)商南民初字第0052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告周长虎向原告周玉江赔偿各项损失16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周长虎未按期履行义务。据此,申请执行人周玉江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周玉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周长虎送达了案件执行通知书。执行中,被执行人周长虎将执行款1600元全部执行到位并由申请执行人周玉江领取。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周长虎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和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4)商南民初字第0052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进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