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执7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许伍金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伍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720号之一申请人:许伍金,被执行人:樊传家,被执行人:芜湖怡龙生态园有限公司,79813242-3,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6年6月24日生效的(2016)皖0221民初1309号判决,向被执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樊传家所有的芜湖县湾沚镇东湖路阳光花园x幢xx室(房产证号:芜县字第××号)、芜湖县湾沚镇中山路x号x幢x幢(房产证号:芜县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芜国用(2007)010xxx1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茂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