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执字第003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中执字第00355-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榆中执字第0035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名下的揽胜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陕XX)。因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私下协商,2016年9月20日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揽胜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陕XX)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揽胜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陕XX)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白江审判员 杜保安审判员 郭应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