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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6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何洪进与薄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洪进,薄学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6528号原告:何洪进。被告:薄学成。原告何洪进诉被告薄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洪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薄学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洪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整;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2年8月1日,被告因家庭生产生活所需,到原告家中借走现金40000元整,言明短期即归还,但至今已二年余。虽经原告多次催要,始终以无钱为由,拒不偿还。被告薄学成未到庭亦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8月1日,被告薄学成向原告何洪进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何洪进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薄学成2012年8月1日”。后经原告催要后,被告没有还款。上述事实,在庭审中有原告举证的借条及原告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薄学成欠原告何洪进借款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薄学成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薄学成偿还借款4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薄学成经本院依法传唤,既未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薄学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何洪进借款40000元。给付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李怀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守刚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