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盈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闫某某要求宣告雷朗门死亡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盈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闫某某,男,2000年11月26日生,汉族。监护人闫同芳,男,1974年11月13日生,汉族。申请人闫某某要求宣告雷朗门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闫某某诉称:雷朗门系闫某某之母,2002年出走,至今音讯全无,其家人和盏西镇合作村委会的村民也证实,2002年以来,被申请人雷朗门也从未回到过合作村,也没人联系到过。闫某某之父亲于2012年1月28日因交通事故死亡,为办理孤儿证,现特请求法院宣告雷朗门死亡。经查:被申请人雷朗门,女,景颇族,1977年3月16日生,身份证号码:533123197703162021,系闫某某之母。雷朗门于2002年离家出走,在2004年7月让闫赞芳的哥嫂接走孩子闫某某后,至今下落不明,经闫某某家里亲戚四处寻找,寻找未果。申请人闫某某申请宣告雷朗门死亡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9月8日在《人民公安报》发出寻找雷朗门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雷朗门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申请人闫某某要求宣告雷朗门死亡时,雷朗门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本院发出寻找雷朗门的公告,一年公告期已经届满,雷朗门仍然下落不明,故申请人闫某某作为雷朗门子女,是利害关系人,其申请宣告雷朗门死亡,依法应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雷朗门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正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刀承成第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