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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1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童官生、柯晨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官生,柯晨鹏,胡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1830号申请执行人童官生,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柯晨鹏,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胡文军,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申请执行人童官生与被执行人柯晨鹏、胡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3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童官生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柯晨鹏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胡文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二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3516元、公告费500元、执行费215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柯晨鹏所有的房屋一时难以处置,另本院经多次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柯晨鹏、胡文军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童官生以被执行人柯晨鹏、胡文军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为由,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童官生以被执行人柯晨鹏、胡文军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183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