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民初2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2918号原告:赵某某,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张某某,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昊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