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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4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吕某某抚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4执8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执行人吕某某,男,满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刘某某申请执行吕某某抚育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2013)额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吕某某给付抚养费21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将被执行人吕某某在额尔古纳市农行的存款3800元划拨至本院执行账户。被执行人吕某某于2016年9月7日将余款17200元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2013)内0784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富玉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杨长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辛文泰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