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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3执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明利与徐希营合伙协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利,徐希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3执968号申请人王明利,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谢旗营镇庙小段村。被执行人徐希营,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谢旗营镇杨村。上列双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东初字第003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徐希营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为了便于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徐希营所有的豫HVF1**“大众”小型客车与豫H588**“五菱”面包车各一辆。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有过户、抵押、变卖、毁损等行为。否则,本院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二、限被执行人徐希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2015)武民东初字第003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正      超审判员 宋      彩      霞审判员 周中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波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