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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8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白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千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千阳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8执321号申请执行人白华,女,汉族,职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千阳支公司,住所地,千阳县宝平路70号。负责人吕玉发,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小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千阳支公司员工。本院审结的(2016)陕0328民初399号白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千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调处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千阳支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白华赔偿损失6200元,于2016年8月31日前一次付清。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千阳支公司在2016年9月22日将案件款62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8民初3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千阳支公司给付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应虎审判员  丁千生审判员  梁元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