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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2民初3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与胡阳军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胡阳军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3087号原告: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百川道*号***楼***室。法定代表人:陈波,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凯艇,系该所律师。被告:胡阳军,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琪,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胡阳军法律服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顾龙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春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