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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3民初2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闫素敏与惠州市光大置业有限公司、光耀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素敏,惠州市光大置业有限公司,光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3民初2705号原告:闫素敏,女,汉族,1982年5月23日出生,住址:山东省阳谷县。被告:惠州市光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教育路七巷20号。法定代表人:郭耀名。被告:光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东平十二号小区荷兰水乡会所5楼。法定代表人:郭耀名。原告闫素敏诉被告惠州市光大置业有限公司、光耀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闫素敏以其与被告惠州市光大置业有限公司、光耀集团有限公司的纠纷已找到其他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素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88元减半收取4144元,由原告闫素敏负担。审判长  叶志光审判员  梁东辉审判员  詹俐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蓝国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