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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4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程志华与汪中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志华,汪中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24民初756号原告:程志华,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云鹏,安徽佑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中成,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原告程志华诉被告汪中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晓燕独任审理,于2016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志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云鹏、被告汪中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家庭需要,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5万元,并写下借条两张,现已过还款期限,但被告没有按约定支付利息,也没有归还本金,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6727元(45000元从2014年3月14日至2016年7月13日,5000元从2015年4月6日至2016年7月13日,均按月利率2%计算),并承担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还清5万元本金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辩称:这两笔钱没有借过,两张欠条打过,但没拿到钱,借条是以前欠付的利息。2012年曾经在原告那里借过30000元,但之后已陆续归还了5万多元,不可能再付钱了。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程志华人民币肆万伍千元整,借款月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为准。借款利率从借款之日起算起,借期为2014年3月14日至2015年8月1日……”2015年4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程志华人民币伍千元整,借款月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为准。借款利率从借款之日起算起,借期为2015年4月6日至2015年8月6日……”上述两笔借款到期后,被告均未如约还本付息。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被告签名捺印的借条两张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证明被告向其借款5万元的事实,提供了有被告签名和捺印的借条两款,被告对出具的两张借条也认可,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理应及时归还原告借款,然而被告至今未还,显属不当,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两张借条是高利贷欠下的利息,因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中成于本判决书生效十日归还原告程志华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26727元,并承担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50000元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1718元,减半收取859元,由被告汪中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