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2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苗永墩与王志诚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永墩,王志诚,尚在兰,景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096号申请执行人苗永墩,男,1962年11月出生,汉族,子洲县人。被执行人王志诚,男,1957年8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尚在兰,女,1960年8月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被告王志诚之妻。被执行人景秀琴,女,1955年4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神民初字第030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志诚、尚在兰、景秀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0万元;二、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及申请执行费2960元。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5)神民初字第03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明军审判员 高云岗审判员 刘永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