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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91执1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树权与被执行人崔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权,崔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91执1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树权,男,1970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崔健,男,朝鲜族,1969年11月5日生,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财务部职员,住长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崔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崔健在接到本通知书3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崔健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冻结了崔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223,000.00元。现被执行人崔健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树权又提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故本次执行终结,可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黎明人民陪审员  马 英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