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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1民初1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成都市钱江银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元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钱江银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元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1民初1924号原告:成都市钱江银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华兴街5号王府井商务楼B座19楼CD室。法定代表人:谢先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可,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愚,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元勋,男,195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钱江银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元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钱江银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钱江银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钱江银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钱江银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 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旭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