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5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吴茂华与陈平、平潭综合实验区元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茂华,陈平,平潭综合实验区元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福清中信先施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5523号申请人:吴茂华,男,汉族,1970年6月9日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申请人:陈平,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申请人:平潭综合实验区元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九一六圆盘西侧建行大楼911、913室。法定代表人:陈而秋,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福清中信先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龙江街道龙江路375号。法定代表人:陈秀容。申请人吴茂华与被申请人陈平、平潭综合实验区元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福清中信先施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茂华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平、平潭综合实验区元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福清中信先施物流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0万元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吴茂华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证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茂华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陈平、平潭综合实验区元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福清中信先施物流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00万元的财产。上述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坚审 判 员 严昌辉代理审判员 王水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