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11执1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攀枝花国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攀枝花钢城集团汉风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国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钢城集团汉风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1253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国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金沙江大道中段10号。法定代表人夏安林,总经理。被执行人攀枝花钢城集团汉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全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1253号攀枝花国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钢城集团汉风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411执125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礼斌执行员 陈 华执行员 谢仕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