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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战强诉被告黄一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驳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沅江���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黄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81民初1140号原告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族,户籍所在地,现住。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起诉,请求被告偿还货款和拖延付款的利息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诉称2015年3月10日被告向原告购买了价值82760元的三野拍缝纫机,支付部分货款后出具欠款67000元的欠条一张,后陆续还款29000元,尚欠38000元,后经催讨一直未还,故向本院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某某起诉被告黄某某偿还货款,原告杨某某仅提供了被告黄某某的户籍地址,不能提供被告黄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本案的被告不明确,可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唐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谭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