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2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河南省格林金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刘红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格林金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红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1479号原告:河南省格林金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美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培,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娇,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红波,男,汉族,1981年5月7日出生。原告河南省格林金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红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河南省格林金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格林金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格林金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河南省格林金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梁超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孟祥宇书 记 员 常鹤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