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萨法执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孙浩晨与王镜然、王东、张立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浩晨,王镜然,王东,张立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萨法执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孙浩晨。被执行人王镜然。被执行人王东。被执行人张立群。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69865.4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6年9月20日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晓东审判员 邹吉伟审判员 詹志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伟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