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民辖终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吉林市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上诉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市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岳令甫,徐淑云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辖终5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裕民村三社。法定代表人:徐恩爽,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三层。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董事长。原审被告:岳令甫,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原审被告:徐淑云,女,1964年11月2日出生。上诉人吉林市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岳令甫、徐淑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94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市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吉林市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吉林市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吉林市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安李超审 判 员 周维平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焦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