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3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许飞与丁银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飞,丁银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3993号原告:许飞,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侯长飞,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银贺,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飞与被告丁银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许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