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5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朱学伦与被告朱文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学伦,朱文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5民初790号原告:朱学伦,男。被告:朱文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学伦与被告朱文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学伦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