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3民初2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蔡清议与叶松柏、叶秀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清议,叶松柏,叶秀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13民初2040号原告蔡清议,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委托代理人杨志谦、洪静,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松柏,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被告叶秀看,女,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原告蔡清议因与被告叶松柏、叶秀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予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刘秀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清议委托代理人杨志谦、洪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松柏、叶秀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清议诉称,2014年1月23日,被告叶松柏、叶秀看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蔡清议借款人民币50000元(币种下同),有叶松柏、叶秀看向蔡清议出具并交由原告收执的借条为凭。经蔡清议催讨,两被告未能偿还原告借款。蔡清议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叶松柏、叶秀看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叶松柏与被告叶秀看2014年1月23日向原告蔡清议借款50000元,并向蔡清议出具一张借条交由蔡清议收执。借条上未约定借款日期和借款期限。经催讨,叶松柏、叶秀看未返还借款,蔡清议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诉请。上述事实,有到庭当事人陈述在案的庭审笔录及蔡清议提供的借条、两被告人口信息予以佐证,因被告叶松柏、叶秀看未到庭质证,亦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以上证据已经公开开庭质证,并经本院审核,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原告蔡清议与被告叶松柏、叶秀看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借条上未约定借款期限,蔡清议可以催告叶松柏、叶秀看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经蔡清议催讨,叶松柏、叶秀看未予返还,已经违约,故蔡清议请求叶松柏、叶秀看返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蔡清议主张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7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资金占用期限的利息,未超出法律规定范围,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叶松柏、叶秀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松柏、叶秀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蔡清议偿还借款5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2016年7月11日计至实际执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叶松柏、叶秀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25元,由被告叶松柏、叶秀看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秀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小燕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