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6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桂文与穆长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穆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民初1690号原告刘xx,女,195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穆xx,男,194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告刘xx与被告穆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穆xx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刘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穆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xx负担。审判员 孙立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东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