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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桂文与穆长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穆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民初1690号原告刘xx,女,195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穆xx,男,194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告刘xx与被告穆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穆xx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刘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穆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xx负担。审判员  孙立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东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