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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11民初1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11民初1704号原告:刘某,女,1957年10月9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马某,男,1955年9月19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振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莎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