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11民初1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11民初1704号原告:刘某,女,1957年10月9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马某,男,1955年9月19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振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莎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