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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8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刘享通与佛山市赛普飞特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享通,佛山市赛普飞特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8576号原告:刘享通,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紫金县。被告:佛山市赛普飞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陈锦,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雪峰,广东科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锋,男,汉族,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公司员工。原告刘享通与被告佛山市赛普飞特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享通、被告佛山市赛普飞特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雪峰和陈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1、劳动仲裁请求:刘享通于2016年6月30日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佛山市赛普飞特机械有限公司支付产假工资差额5422.45元及其25%的赔偿金1355.61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7200元、2014年6月至2016年6月的带薪年休假工资3858.82元、2014年6月至2016年6月的休息日加班费差额9306.89元及其25%的赔偿金2326.72元、2016年6月工资2031.85元。2、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7日受理,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6)88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佛山市赛普飞特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刘享通2016年6月工资2031.85元、产假工资差额3601.17元、2016年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77.70元,驳回刘享通的其他仲裁请求。3、刘享通的诉讼请求:佛山市赛普飞特机械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6月工资2031.85元、产假工资差额5624.12元、2014年6月19日至2016年6月24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差额9846.15元、2014年6月19日至2016年6月24日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2531.56元、经济补偿7313.40元。4、刘享通于2014年6月19日入职佛山市赛普飞特机械有限公司担任采购跟单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5年6月19日至2017年6月18日,试用期和试用期后的基本工资均为1510元/月。5、佛山市赛普飞特机械有限公司为刘享通参加了2014年8月至2016年5月包括生育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刘享通2016年1月、2月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均为277.05元,2016年3月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为270.95元。6、刘享通每月休息4天,上班26天,可获得基本工资2500元和职务津贴1000元。7、刘享通休产假98天(2015年12月28日至2016年4月3日)。8、佛山市赛普飞特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以2500元/月为基数,向刘享通支付了扣除2016年1月至3月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825.05元后的产假工资7333.78元。9、双方至今尚未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刘享通的生育津贴。10、佛山市赛普飞特机械有限公司2015年的春节放假时间为2015年2月13日至同年2月25日,共13天。2016年的春节放假时间为2016年2月1日至同年2月14日,共14天。11、刘享通上班需要考勤。12、刘享通于2016年6月23日以佛山市赛普飞特机械有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产假工资、年休假工资为由向后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于同年6月25日办理离职工作交接手续。13、刘享通产假前、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均为3656.67元/月。本案中,双方举证情况如下:一、刘享通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2、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6)883号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3、劳动用工合同。4、解除合同通知书、中国邮政快递单(1019062859319)。5、新线借记卡历史交易明细清单。6、2015年5月-2016年5月打卡记录。7、广东省农村信用社网银交易凭证(付款人留底联)。8、赛普飞特机械有限公司工资表。9、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10、计划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二、佛山市赛普飞特机械有限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工资表。2、支付证明单、产假工资补助、产假休假天数、网银交易凭证。3、打卡记录。4、春节放假通知。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产假工资差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已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并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或者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结合双方确认原告产假前的平均工资均为3656.67元/月,该数额高于被告已向原告发放的工资标准,被告应向原告补足差额。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的产假工资中扣除了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被告的代扣代缴行为符合《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原告休产假98天,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产假工资差额3786.29元(3656.67元/月÷30天×98天-7333.78元-825.05元)。原告主张以每月26天计算产假工资差额,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休息日加班费问题。双方确认原告每月休息4天,上班26天,可获得基本工资2500元。被告认为工资表中的“基本工资”包含了原告每星期加班一天的费用。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基本工资为1510元/月,上述应为原告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双方确认工资表显示的“基本工资”与出勤天数存在关联,原告每月休息4天,出勤26天可获得“基本工资”2500/月。按照公式【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1.75天×(出勤天数-21.75天)×200%】,参照工资表中原告每月出勤的天数,所得工资数额低于工资表显示的“基本工资”,即被告没有少支付原告加班费,被告无需再向原告支付加班费。原告主张在职期间的休息日加班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3、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问题。原告2015年的春节放假时间为2015年2月13日至同年2月25日,共13天。2016年的春节放假时间为2016年2月1日至同年2月14日,共14天。被告辩称已在春节期间安排原告休当年度的带薪年休假。根据被告提供的工资表,原告2015年2月除法定休息日3天为带薪外,其余时间均为不带薪,也就是原告未休2015年度带薪年休假。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原告在2015年度的带薪年休假为2天【186天÷365天×5天】。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5年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77.70元(1510元/月÷21.75天/月×2天×200%)。2016年春节放假期间,原告仍在休产假。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产假不计入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告2016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为2天(177天÷365天×5天)。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6年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77.70元(1510元/月÷21.75天/月×2天×200%)。4、关于经济补偿问题。原告以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产假工资、年休假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及主张经济补偿。产假、带薪年休假均属劳动者依法享受的休息休假权利,产假工资与带薪年休假工资系据此权利获得的福利待遇,有别于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而获得的劳动报酬。产假工资与带薪年休假工资既不等同于劳动报酬,也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劳动报酬。原告主张经济补偿的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对被告应支付原告2016年6月工资2031.85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裁判结果及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十二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赛普飞特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享通支付2016年6月工资2031.85元;二、被告佛山市赛普飞特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享通支付产假工资差额3786.29元;三、被告佛山市赛普飞特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享通支付2015年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77.70元、2016年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77.70元;四、驳回原告刘享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免收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管燕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凤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