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4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浙江美硕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许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美硕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许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4180号原告:浙江美硕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寿志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许峰,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东方。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美硕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浙江美硕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美硕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浙江美硕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文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