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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执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淦勇与李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淦勇,李益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653号申请执行人:淦勇,男,1987年3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益民,男,1975年11月1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益民未履行本院(2014)湖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李益民存款、收入人民币31679.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清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