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6民初7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陈雪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7778号原告:陈斌,男,1966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本市桂巷新村XXX号XXX室。委托代理人:石瑞军,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雪妹,女,1958年12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山海关路XXX号。原告陈斌与被告陈雪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陈斌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即人民币277.50元,由原告陈斌承担。审 判 长 倪 强审 判 员 徐立新人民陪审员 赵启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鲁佩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