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1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杨兴发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1刑初152号公诉机关泊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兴发,男,1989年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泊头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10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泊头市公安局执行转逮捕。辩护人孙琪正,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泊头市人民检察院以泊头市院公诉刑诉(2016)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兴发犯故意伤害罪,于二0一六年七月十八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荣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秋健、被告人杨兴发及其辩护人孙琪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3日9时30分许,在泊头市西辛店乡武屯村杨某家车库北侧,被告人杨兴发与杨某两家因排水一事发生争吵,继而双方家人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杨兴发将站在车库旁大坑边的杨某推倒,二人滚至坑底仍相互厮打,致杨某右颧骨骨折、右眶内壁骨折、左侧5、6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杨某之损伤为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兴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兴发辩称,当时杨某要打其父亲,其推他,两人一块滚下大坑,在坑底其没打他,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认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害人杨某是在跌落过程中受伤的,杨兴发是间接故意,不是直接打伤杨某,且本案是邻里纠纷引起,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杨兴发愿意赔偿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兴发与杨某是邻居,2015年8月13日9时30分许,在杨某家车库北侧,杨兴发家与杨某家因排水一事发生争吵,继而双方家人发生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杨兴发将站在车库旁大坑边的杨某推倒,二人一起滚至坑底,二人在坑底仍相互厮打,致杨某右颧骨骨折、右眶内壁骨折、左侧5、6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杨某之损伤为轻伤二级。诉讼过程中杨兴发的家属代其赔偿了杨某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杨某陈述,2015年8月13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其在家里看电视,土地所的人来了,其出去后看见土地所的三个人、杨长全、杨立恒(杨兴发的父亲)、杨兴旺、杨兴发等人和其父母在,后来杨洪义也来了,杨兴发把其父亲推倒了,其过去打了杨兴发一拳头,杨兴发、杨洪义将其拉到坑里了,在坑底杨兴发打其。2、杨兴发供述,当时杨某要打其父亲杨立恒,其就上去推了杨某一下,他拽住其衣服,两个人一起滚到坑下去了。后来的事就不记得了。3、杨立章证言材料证实,两家吵起来后,杨兴发推了其一下将其推倒在地,然后杨立恒打其,其被打晕了后来的事就不知道了。4、李春晓(杨某妻子)证言材料证实,杨兴发将杨立章推倒后杨某就打杨兴发,然后就滚下坑了,杨兴旺过来打其,其就跑回家报警了。5、葛秀花(杨某的母亲)证言材料证实,杨立恒与杨立章滚到大坑二道沿上了,杨立恒用砖头打杨立章头了。杨兴发和杨某也滚到坑下了,没看见怎么打的。6、杨立恒证言证实,2015年8月13日上午土地所的找其说门前排水的事,土地所的拍完照片走了以后,其和杨立章(杨某的父亲)、杨某吵起来然后进行厮打,杨兴发过来拉架,杨某就和杨兴发滚下坑去了,然后杨立章也下去打杨兴发,其和葛秀花、李春晓打起来,杨某和杨立章又过来打其,不知道谁给拉开的其就回家了。7、杨兴旺(杨兴发的哥哥)证言材料证实,当时杨立恒和杨立章相互推搡,杨兴发和杨某两人滚到坑里去了,其想下去看看,两个女的缠着其没下去,一会杨兴发自己上来了,杨某也上来了,杨某上来后就回家拿了一把刀子追其,其就跑了,有人拦住他,其和杨兴发、杨立恒回家了,后来杨洪义也去其家了。并证实杨兴发与杨某滚下坑前杨洪义就走了。8、杨洪义(杨兴发的叔伯兄弟)证言材料证实,其听到门外有吵闹声就出去看,见土地所的人正往回走,其劝杨立恒别吵了,杨立恒和杨立章相互推搡,杨某把其碰到坑二道沿上了,其起来就去喊杨守仁了,其再回现场时已经没事了,杨兴旺开车送杨兴发去医院了。9、杨长全证言证实,当时其和乡政府的三个人一起去处理杨立恒与杨立章两家排水纠纷之事,两家都很激动争吵起来,后来杨立恒和杨立章两人动起手来,杨某和杨兴发也过去了,没见怎么打杨兴发和杨某就滚到坑底下去了,杨立恒和杨立章也滚下去了,被挡到坑坡的二道沿上没掉下去,其下去把杨立恒拉起来,杨某和杨兴发二人在坑底下还厮打,其让他俩别打了,二人就先后上来了,杨某脸上有血,回家拿了一把刀出来其把他拉住了,他就坐在地上了。杨洪义去的晚没参与打架。10、杨淑军证言材料证实,其到现场后见到杨兴发和杨某两人在坑底下向上走,杨某脸上有血,杨兴发腿上有血,杨长全在场,没看见杨兴旺和杨洪义。杨某上来后拿了把水果刀想去打仗,跑了几步就倒在地上了。11、杨守仁证言材料证实,事后杨洪义到其家中说杨立章和杨立恒两家打仗了。12、王云霞证言材料证实,其出门时见杨某在他家车库北站着脸上有血,其走到东侧街上时,见杨某倒在地上,杨立恒和杨兴发两人回家了,一会杨立恒家人开车去医院了。13、勘验笔录和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情况。14、光盘一张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民警到场的现场情况。15、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杨某的颧骨骨折、肋骨骨折,属于轻伤二级。16、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鉴定意见书已分别送达给原被告人双方。17、户籍证明证实杨兴发的基本情况。18、收条、谅解书各一份证实杨兴发的父亲代其赔偿了杨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兴发在家人与邻居杨某家因排水问题发生纠纷后,没有正确处理矛盾,而是将杨某推下大坑,并在坑下与杨某继续厮打,造成杨某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且杨兴发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兴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房晓宇人民陪审员 刘盈浩人民陪审员 燕翔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