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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刑终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刘思云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思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终413号原公诉机关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思云,女,1991年9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思云犯故意杀人罪(未遂)一案,于2016年8月5日作出(2016)赣0191刑初4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思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思云,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12月10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刘思云因对婆婆欧阳某某长期照看小叔胡某甲的小孩而未照看自己小孩心生不满,遂趁欧阳某某外出之机,持之前从本市高新区昌东镇太子殿菜市场内一卖农药处购买的农药“百草枯”(《法医毒理学》标注成人致死量1-2克,液体呈绿色)进入其房间,将蘸有“百草枯”农药的手指塞入胡某甲女儿胡某乙(2015年10月28日出生)的嘴里进行喂食。欧阳某某从外面赶回后,恰遇刘思云从其房中出来,见胡某乙一直哭闹且口吐绿色液体,欧阳某某立即对其嘴里的绿色液体进行擦拭,并紧急送往省儿童医院救治。因医院不知喂食的为何物,在家人的追问下,刘思云一直拒认喂食农药之事。后经鉴定,从被害人胡某乙擦拭过嘴巴及沾有呕吐物的毛巾及布块中均检出��草枯。被害人胡某乙亦因毒物作用致肝肾功能损害,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5年12月13日,被告人刘思云畏罪离家出走,2016年3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思云为泄私愤,给婴儿喂食农药,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鉴于被告人刘思云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被害人的家属表示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思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上诉人刘思云上诉提出,其没有杀死婴儿的想法,只是想吓吓其婆婆,原审判决对其量刑太重。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刘思云与婆婆欧阳某某共同居住于南昌市高新区昌东镇阳门村后胡自然村171号,见欧阳某某平时照看小叔胡某甲小孩,而不帮其照看小孩,遂产生怨恨和报复之念。2015年12月10日下午5时许,刘思云见欧阳某某出门,持一瓶“百草枯”农药进到欧阳某某一楼的房间,用手指蘸“百草枯”农药塞入躺在摇蓝里的被害人胡某乙(女,出生42天)嘴里。欧阳某某听到胡某乙哭声后即回房,迎面遇刘思云走出房间。见胡某乙口吐绿色液体,欧阳某某擦拭后,与家人将胡某乙送往医院救治。在胡某乙救治期间,刘思云对家人多次追问是否喂食农药,拒不承认,并将装有“百草枯”农药瓶子丢弃,离家潜逃。2016年3月28日,刘思云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胡某乙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归案经过,证实2016年3月22日,南昌市公安局高新公安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通过受害人家属提供情况及侦查工作发现,刘思云有重大作案嫌疑。2016年3月28日,该局发现刘思云在南昌市中山路万寿宫一带活动,即实施蹲守,并于当日15时许在南昌市胜利路步行街三福服装店二楼将刘思云抓获归案。2、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刘思云与胡某丙在微信中聊天,胡某丙问“你真的没给东西给他女儿吃”,刘思云回“是我做的,是除草的,就给了一点点,没想的出怎么大事情”。3、情况说明,证实侦查机关根据刘思云供述将剩余百草枯农药连同��子扔到其老公伯父家前面菜园旁边的水沟里,并经刘思云指认,但在指认地点未能找到百草枯农药瓶。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第二版《法医毒理学》第138页,注有“百草枯成人致死量1-2g,最小致死血浓度为1.2mg/L,肝组织的最小致死浓度为0.2mg/kg。”4、谅解书,证实受害人父母胡某甲、罗某某事发后,刘思云丈夫胡某丙也是胡某甲的哥哥积极借款支付医疗费,故不再要求刘思云民事赔偿,考虑刘思云得到了应有的教训,还有两个小孩要照顾,愿意对刘思云的错误行为予以谅解,不再追究刘思云的刑事责任。5、户籍证明,证实胡某乙出生于2015年10月28日。刘思云的基本身份情况。6、证人罗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2月10日下午4时30分左右,我和丈夫胡某甲接到婆子欧阳某某电话说我小女儿胡某乙嘴里吐绿色东西,赶紧回家,见婆子欧阳某某用毛巾擦我女儿从嘴里呕吐出来的绿色东西。我们先到南钢医院,医生说医疗条件有限,叫我们带到大医院。到儿童医院,医生说要洗胃,我们考虑小孩小,没同意。第二天,带女儿到儿童医院抽血化验,医生说有炎症。我们怀疑是刘思云投毒,问刘,她不承认,警告她,还是不说。我报警。我女儿突然眼睛往上翻、面部僵硬、身体抽搐,我们即带女儿到省一附院洗胃、住院。我又问刘思云到底喂了什么东西给我女儿吃,她始终不承认。12月12日下午,刘思云跑掉了。刘思云发给丈夫胡某丙的信息里承认喂了“百草枯”农药给我女儿吃。我婆子说她在房子外面透过窗户看见刘思云从楼上下来进我婆子房间,用手在我女儿头边动来动去,我婆子回家走到房��口,正好见刘思云出来。7、证人欧阳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2月10日下午4时15分左右,我看到罗某某小女儿胡某乙在我房间摇篮里正睡觉,便将房门关上,去屋后门叫三个孙子回家,当走到后门时,突然听到房间内胡某乙在哭,我从后面窗户往房间里看见刘思云站在摇篮旁,弯着腰,手放在小孩头部。我往房间跑,正好刘思云从房里出来。我跑到摇篮边,见胡某乙嘴里都是绿色的东西,赶紧用布将小孩嘴里的东西擦掉,并给小孩父母胡某甲、罗某某打电话。我们把小孩送到儿童医院治疗。医院问到底吃了什么东西?当晚,小孩一直吐,我们问刘思云到底喂了什么东西给小孩吃,医生好治疗,但刘思云说没有拿东西给小孩吃,胡某丙也问了她,她也说没有,罗某某说报警,刘思云还是说没有。第二天11日下午,罗某某报警。下午5时多,小孩眼睛往上翻,嘴巴一边歪,我们将小孩送一附院抢救,医生不知道小孩吃了什么,不知道怎么治疗,说没法救。12月14日,胡某丙打电话告诉我刘思云吃了小孩子吃剩下的“百草枯”农药。刘思云何时离开家我不清楚。8、证人胡某丙证言,证实2015年12月10日下午4时许,我下楼见母亲抱着侄女胡某乙,用棉签和布擦胡某乙舌头,胡某乙嘴都是绿色的东西。我母亲打电话叫我弟弟回家。晚上,我母亲告诉我,下午她带我两儿子和我侄子在家边上玩,听到胡某乙在房间里哭,她从后面窗户往里看到我老婆刘思云用手弄胡某乙的头,立即冲到房间,刘思云就从房间里出来。我们家人怀疑刘思云投毒,我多次问刘思云,她说没有。我们家人报警。2015年12月13日,我接到刘思云微信,内容是“是我做的,是除草的,就给了一点点,没想到出这么大事情。”9、证人万某某证言,证实我在高新区昌东镇太子殿菜市场摆摊子,主要卖布料、还带卖点农药“百草枯”(黑色瓶装,标注65ML剂量),一般卖2.5元、3元。不记得有一年轻女子买“百草枯”农药的事。10、上诉人刘思云供述及指认作案现场笔录照片,供认我婆婆欧阳某某帮小叔夫妻胡某甲、罗某某带小孩,而不帮带两儿子,我一直心里不平衡,心生怨气,想报复,喂点农药给胡某甲、罗某某刚出生一个多月的小女儿胡某乙吃病来。作案前二三天,我在太子殿旁菜场的一家卖农药的摊子上花3元钱买了一瓶“百草枯”。2015年12月中旬的一天下午5时左右,我婆婆在一楼她自���的房间带胡某乙,我大儿子和胡某甲的儿子从幼儿园放学回家,在外玩,我婆婆不放心,出门找他们。我趁机拿“百草枯”农药到我婆婆房间,用右手食指蘸农药往胡某乙嘴里喂了两口,就是一点点,具体多少剂量不知道。之后带农药走出房间,我婆婆正好回来,看见我从她房间出来。过了一个小时左右,我把剩下的“百草枯”农药扔在我老公大伯家后面菜园旁的水沟里。当晚和此后,见家人带胡某乙往返医院,并听说胡某乙被毒得很严重。家人怀疑我时,我没承认。在我离家出走后,在给我老公胡某丙发的微信里我承认是我给胡某乙喂了农药。指认买农药的摊点是南昌市高新区昌东镇尤氨路太子殿街菜市场里。指认剩下来的“百草枯”农药瓶子被其扔在南昌市高新区昌东镇阳门村后胡��然村其老公伯父家前面菜园旁边的水沟。11、物证检验报告及刑事照片,证实送检的淡粉色布块、粉白格毛巾均检出百草枯。1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胡某乙检验时相片,证实胡某乙肝肾功能异常,经医院临床治疗后,2016年2月3日检验肝肾功能仍未恢复正常范围。胡某乙肝肾功能损害毒物作用可形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上述证据,互为印证,足以证实本案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思云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造成一人轻伤二级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关于刘思云上诉提出其没有杀死婴儿的想法,只是想吓吓其婆婆,原审判决对其量刑太重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刘思云因怨生恨,采取喂食农药的手段,毒杀仅出生42天女婴,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犯罪特征,原审判决认定刘思云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定性正确;刘思云在家人为配合医院救治被害人,一再追问是否投毒的情况下,拒不承认,且将装有农药的瓶子丢弃,致胡某乙经医院临床治疗后,仍肝肾功能异常,在2016年2月3日检验肝肾功能时,仍未恢复正常范围,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刘思云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较深,造成后果严重,鉴于刘思云上述犯罪原因、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造成的后果,刘思云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不属情节较轻;原审判决充分考虑刘思云具有的量刑情节,即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被害人家属谅解,对刘思云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量刑适当,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萍审 判 员 叶 京代理审判员 李 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左回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