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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刑初2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余某、龚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龚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277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羁押,2016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龚某,女,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月田镇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羁押,2016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28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龚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4月上旬,被告人余某因无业,便与被告人龚某分工负责,开始在自己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黄连居委会黄中五路公园南路1号出租屋201房内开设赌场,并提供麻将机、扑克牌等工具供他人以赌大小三公的形式参与赌博。被告人余某负责发牌和抽水,每局抽10元至20元不等、被告人龚某负责在出租屋门口把风和利用门禁钥匙帮前来赌博的人员打开进入赌场的大门。2016年4月28日22时,公安机关在对该出租屋201房进行检查时,现场抓获被告人余某、龚某及参赌人员李某甲、植某、莫某、朱某乙、李某乙、倪某、黄某、朱某甲,查获涉嫌赌博工具扑克牌一副、电动麻将机1台及涉嫌赌资共483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余某的供述及对被告人龚某和证人朱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黄某的辨认笔录,对作案现场、作案工具的指认笔录;2.被告人龚某的供述及对被告人余某和证人植某、徐某、黄某、李某甲、倪某、朱某甲、李某乙、朱某乙、莫某的辨认笔录,对作案现场、作案工具的指认笔录;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及对被告人余某、龚某和证人倪某、植某、黄某、李某甲、朱某乙、莫某的辨认笔录,对作案现场、作案工具、被扣押的赌资的指认笔录;4.证人何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余某、龚某和证人倪某、植某、黄某、朱某乙的辨认笔录,对作案现场、作案工具、被扣押的赌资的指认笔录;5.证人倪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余某、龚某和证人李某乙、黄某、植某、李某甲、朱某甲、朱某乙的辨认笔录,对作案现场、作案工具、被扣押的赌资的指认笔录;6.证人朱某乙的证言及对被告人余某、龚某和证人李某乙、黄某的辨认笔录,对作案现场、作案工具、被扣押的赌资的指认笔录;7.证���莫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余某、龚某和证人朱某乙、李某甲、倪某、植某、黄某的辨认笔录,对作案现场、作案工具、被扣押的赌资的指认笔录;8.证人植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余某、龚某和证人黄某、朱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倪某、朱某乙、莫某的辨认笔录,对作案现场、作案工具、被扣押的赌资的指认笔录;9.证人龙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余某、龚某和证人黄某的辨认笔录,对作案现场、作案工具、被扣押的赌资的指认笔录;10.证人李某甲的证言;11.证人朱某甲的证言;12.证人黄某的证言;13.现场勘查记录;14.抓获被告人余某、龚某的经过;15.被告人余某、龚某的户籍证明;16.搜查笔录;17.起获经过;18.扣押、处理、发还物品清单;19.行政处罚决定书。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余某、龚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余某、龚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余某、龚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龚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龚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某、龚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作案工具应予没收。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龚某相对罪责较轻,在量刑时予以体现。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与二被告人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龚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三、对扣押在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勒流派出所的二被告人作案工具电动麻将机一台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邓杏华人民陪审员  关贝娴人民陪审员  王 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