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8601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国军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8601民初562号原告:王国军,男,汉族,1980年7月6日出生,住宁晋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方北路13号。负责人:李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远,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国军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河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军、被告平安财险河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国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责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1393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6日在京台高速299KM+200M北京方向,贾国英驾驶原告的冀A×××××重型货车沿京台高速德州段由南向北行驶至肇事处,因在高速公路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车前部与王春雨驾驶的鲁Q×××××重型货车后部相撞,造成贾国英驾驶的原告的车辆前部损坏,王春雨驾驶的车辆无损坏。该事故经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国英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春雨不负该事故责任。原告的冀A×××××重型货车在被告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险等险种,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故车辆冀A×××××的行驶证登记车主为石家庄翔驰运输有限公司,保险单中被保险人为马占强。王国军向本院提供了一份石家庄翔驰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用以证实其为该车实际车主,与石家庄翔驰运输有限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但王国军既不能提供其与石家庄翔驰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挂靠协议,也不能提供其购买该车的任何凭证,且当庭承认该车辆并非以其名义出资购买。发生保险事故时,实际驾驶使用该车辆的人为贾国英亦非王国军。由此可见,王国军既不是该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该保险车辆也不具有保险利益,不属于本案的适格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国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占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