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潘鸿燕与武汉湘乡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鸿燕,武汉湘乡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648号申请执行人潘鸿燕。被执行人武汉湘乡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法定代表人任春松,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潘鸿燕与被执行人武汉湘乡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仲裁委员会(2015)武仲裁字第0001493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湘乡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湘乡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武汉仲裁委员会(2015)武仲裁字第0001493号裁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承担本案仲裁费6110元、执行费87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武汉湘乡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武汉湘乡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存款或者其它应得收入人民币59413.50元(暂未计算2015年11月16日后的房屋占用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舒光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