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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民初1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陈传富、陈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传富,陈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28民初1747号原告: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开发区望江西路5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MA2MT9QAOT(1-1)。法定代表人:乔传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安宁,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传富,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芝。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柱东,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东。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国庆东路四通商务大厦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77055241W(1-1)。主要负责人:陈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根生,该公司员工。原告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交控公司)与被告陈传富、陈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2015年7月26日,陈传富以事故车辆(车牌号为皖D-×××××号)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淮南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向本院申请追加人寿财险淮南公司为本案被告。经审查,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决定追加人寿财险淮南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安徽交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马安宁,被告陈传富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柱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东、人寿财险淮南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交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赔偿高速公路路损57654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0日,陈传富驾驶车牌号为皖D-×××××(车主为陈东)的小型客车,沿济广高速行驶至济广高速上行线753公里+280米(严家隧道内)时,车辆起火燃烧,造成车辆及该处隧道内设施受损。事故经安庆市交警高速五大队认定,陈传富负全部责任。高速公路隧道内设施损失经安徽省岳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为57654元。陈传富辩称:对安徽交控公司所述交通事故的发生无异议;安徽交控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本案高速公路隧道内设施的产权人或管理人,故对其原告主体资格持有异议;岳西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报告书,因鉴定程序及适用标准错误,且报告书声明价格鉴定结论只对本次委托有效,不做它用,故报告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陈东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辩称:皖D-×××××号车辆已于2014年由陈传富购买。人寿财险淮南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辩称:皖D-×××××号车辆在人寿财险淮南公司投保交强险属实;安徽交控公司的诉请金额请法庭依法认定,人寿财险淮南公司在赔偿限额2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人寿财险淮南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陈传富于2011年5月24日领取驾驶证,有效期至2017年5月24日,准驾车型为C1。皖D-×××××号小型汽车登记所有人为陈东,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4月30日。上述事实有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佐证,可以认定。本案价格鉴证报告书系由安徽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直属支队安庆市五大队委托岳西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该中心具有价格认证资质,委托程序合法,所作结论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该报告书予以采信。陈传富提出鉴定(价格认证)程序及适用标准错误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陈传富提出价格鉴证报告书中声明“价格鉴定结论只对本次委托有效,不做它用”的意见,因作出价格鉴定结论的财产损失与本案安徽交控公司主张的路产损失为同一标的,故该价格鉴定结论可适用于本案。因此,本院认定本案路产损失金额为57654元。关于陈传富提出不能确定安徽交控公司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因安徽交控公司提交了其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虽未明确注明事故发生路段产权人或管理人为安徽交控公司,但本院结合安徽省内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实际情况,认定安徽交控公司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本院认为,陈传富因负有事故责任造成安徽交控公司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事故车辆在人寿财险淮南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安徽交控公司的财产损失,首先应由人寿财险淮南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2000元;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的损失55654元【57654元-2000元】,由陈传富负担。关于安徽交控公司主张陈东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陈传富具有所驾车辆的驾驶资格,所驾车辆亦为合格车辆,故陈东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不具有过错,因此安徽交控公司该项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诉讼费系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收取并决定承担,故人寿财险淮南公司主张的不承担诉讼费用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传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路损55654元;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路损2000元;三、驳回原告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1元,减半收取621元,由被告陈传富负担600元,被告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储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