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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4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4901号原告张某。被告张乙。原告张某与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纪胜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秀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