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4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4901号原告张某。被告张乙。原告张某与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纪胜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秀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