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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执9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吴某1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1,吴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9806号申请执行人:吴某1,女,195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人教培智书社退休工人,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吴某2,男,195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海淀区社保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申请执行人吴某1与被执行人吴某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4336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8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某1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某2支付房屋折价款5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开展以下工作:一、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吴某2发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手续。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吴某2的银行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无机动车登记信息。三、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吴某2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其继承所得的北京市海淀区小南庄x号楼x层x号房屋(建筑面积61.6平方米,使用面积41.9平方米)仍登记在被继承人吴某3名下,现由被执行人吴某2老少三代一家六口人居住使用,且户籍均登记在此。四、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将上述房屋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五、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吴某2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吴某1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吴某2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亦应得到保护。但是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吴某1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吴某2开展执行工作,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相关线索。据此,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欣审判员 张瀚文审判员 韩 玲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