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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3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世元与被执行人宜昌市富豪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元,宜昌市富豪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3执584号申请执行人张世元,男,生于1968年2月8日,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宜昌市富豪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法定代表人张纪彦,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张世元与被执行人宜昌市富豪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巴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2823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宜昌市富豪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世元28173.4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62.00元、申请执行费322.6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宜昌市富豪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市富豪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营业部账户存款29058.0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千松审判员  田祚海审判员  李建凡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志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