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民初2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焦奕鸣与范雨兰、北京大学附属中学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奕鸣,范雨兰,北京大学附属中学,北京大学附属中学新疆分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2932号原告:焦奕鸣,X年X月X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家亮,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雨兰,X年X月X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涛,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大学附属中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黄庄大泥湾甲82号。组织机构代码40000378-8.法定代表人:王铮,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友平,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抒,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大学附属中学新疆分校。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北大附中路288号。法定代表人:孙利仁,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奕鸣与被告范雨兰、北京大学附属中学、北京大学附属中学新疆分校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奕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3元,减半收取75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教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娜娜 来源: